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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纵横谈丨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治现代化水平
新湖南 • 湘音
2024-10-12 09:58:06

黄自立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法治现代化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治现代化水平适应于新时代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为推进“三治”结合体系现代化、完善“三共”治理制度现代化提供助力。

以法治现代化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法治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维度。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体现阶级本质。资本主义法治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以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为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基层治理法治现代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驾护航。所谓基层治理法治现代化,是指基层社会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不断适应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断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法治建设。从实际情况看,基层社会广泛分散且普遍为乡土社会、熟人社会,易出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亦易出现人治对法治的干预、群众不知法不遵法、法律援助不及时等现象,由此产生推进基层治理法治现代化的现实需要。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即要以法治建设推进基层治理的稳定、和谐、规范、有序,着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不断满足人民对于民主、公平、正义等美好生活的价值需要。

以法治现代化推进“三治”结合体系现代化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科学路径,法治现代化保障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具体来说,法治现代化保障基层治理体系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充分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基层法治现代化推进基层自治与德治的现代化提升。不难看到,基层治理存在一些自治与德治不健全或依靠自治与德治难以治理到位的难题,这些难题又随着基层社会的现代化演进不断产生新的形式和内容。在基层自治方面,如一些农村基层存在村务政务难以区分、乡规民约制定不合理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基层德治方面,存在农村精神文明发展不均衡、陈规陋习和不良风气、村规村约的道德约束力不够等问题。法治现代化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层面为基层治理提供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规范与制度遵循,为基层政府明确权责清单、提供行动指南,促进民众知法守法并通过法律获得对政策的认同感、信任感和安全感,从而保障自治与德治在基层贯彻施行。

以法治现代化完善“三共”治理制度现代化

没有法治的刚性手段,就无法确保各项社会治理的有效运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基层治理的各项工作都要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上。无论是“多元共治、多中心治理”,还是“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都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法治现代化为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现代化提供基本支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为推进法治现代化提供平台依托。二者具有实践的逻辑耦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鲜明特点。当前,要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水平、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从人治、管控到法治的转变,就要不断构建基层治理法治现代化新格局,把法治融入社会、融入百姓、融入日常。

(作者简介:黄自立,湖南省领导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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