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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规定:办理性侵害案件询问未成年女性时,应由女警员尽量一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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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作为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对规范公安行政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党和人民对公安行政执法提出更高期待;近年来,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相继修订出台,对公安行政执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在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需要上升到《程序规定》予以固化。

因此,有必要对《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完善。我们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基层公安机关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要求。

根据修订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办案程序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主要有:

一是将行政案件受理程序调整为立案程序,并明确立案环节具体要求;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等纳入听证范围,并明确较大数额具体标准;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程序,明确细化一人执法适用情形、异地执法协作等要求;完善异地执行拘留、暂缓执行拘留、请假出所程序;细化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的范围和有关单位依法查询的程序,以及正当防卫、学生欺凌治理等相关法律制度。

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细化明确对未成年人拘留处罚执行,以及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措施的衔接规定。

(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听证申辩权利,规定对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法嫌疑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全案听证,不受听证申请人申请范围的限制。

二是强化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对侵犯隐私、个人信息等案件中非法拍录的图像资料、文档等,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证据保全后责令违法行为人删除、销毁;加强女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询问女性未成年人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询问未成年女性时,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尽量一次完成。

三是加强拘留执行期间人权保障,规定被处罚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可以暂缓执行拘留或者申请出所,同时规定解除拘留时应当发放证明文书。

(三)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

一是强化首接责任,明确多个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时首先接报案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或者报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协商过程中不得停止案件办理。

二是规范人民警察证出示使用,明确在当场盘问、检查,当场处罚,在公安机关以外开展相关工作等情形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三是细化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明确对询问、当场检查场所、当场扣押、辨认等重点环节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同时要求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

四是明确重大案件法制审核程序和集体讨论制度,规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案件,公安机关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记录。

(四)进一步健全衔接机制、严密执法程序。

一是优化现行管辖制度,完善列车上发生案件以及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案件的管辖;完善刑转行案件管辖,规定对指定管辖及并案处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转行政处理的,由相应办案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完善行行衔接,明确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采信和拘留程序,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后,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三是完善行刑衔接,规定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作出撤销刑事案件、终止侦查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确认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终止审理裁定、宣告无罪判决后三日内立案。此外,还对强制传唤、证据保全措施、执行拘留等多个环节审核批准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

责编:徐凯琦

一审:胡泽汇

二审:彭彭

三审:苏莉

来源: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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