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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三件地方性法规,护航生态环境法典落地
新湖南 • 时政要闻
2026-07-27 11:29:3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27日讯(通讯员 丁白玉 江明超)近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三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法典落地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今年4月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修改,涵盖《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此举既是落实上位法调整的刚性要求,也契合地方治理的实际需要。

修改过程严格对标法典的条文与精神,全面排查并纠正原法规中与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针对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部分条款表述不规范、罚则设置冲突等问题,进行了集中修订,同时,按照为基层减负的要求,对相关条款作了相应调整。其间,还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完善法规内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求立法指导。7月1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3次主任会议对《决定(草案)》说明进行了讨论,法工委据此对文本进行再次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最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件法规的修改,不仅及时回应了上位法调整的紧迫要求,更彰显了地方立法与时俱进、务实管用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这次修改重点聚焦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不适应地方实际的及规范表述不统一的内容。

具体修改内容方面,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例,将“实体围挡”修改为“硬质围挡”,“安全防围设施”修改为“安全防护设施”;将施工防尘降尘条款修改为“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在《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条款进行细化,明确违反特定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行处罚,并将原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此外,《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也将原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同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责编:彭婷

一审: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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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白培生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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