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雷孜研 通讯员 贺凯)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大鲸港法庭审理了一起邻里间因砍树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砍树者赔偿树主人损失3000元。
2023年8月,曾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位于安乡县某乡村黄白公路硬化沟旁沿路的209棵树木(含樟树和柚子树),均价190至200元每棵。2025年10月,由于树木长势较快,遮挡了硬化沟旁郭某承包耕地上农作物的部分阳光,郭某便自行砍掉了遮挡阳光的10棵树(8棵樟树、2棵柚子树)。曾某在知晓情况后便报警处理。
因双方未协商一致,曾某便到法院起诉,要求郭某赔偿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应依法行使自身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该案中,曾某于2023年8月从他人处购得案涉树木,实际已取得该树木所有权,对200余棵树木享有占用、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
郭某在未经曾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砍掉了曾某在道路旁的10棵树木,导致树木灭失,实际侵犯了曾某对树木享有的财产权益,其行为存在过错。郭某的砍伐行为主观上虽基于自身作物生长考虑,但造成了林木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其行使权利明显不当,郭某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综合考虑当地林木交易行情、树木不同种类、前期投入及管护成本、被告主观过错及派出所接报案登记表记录等因素,酌情认定郭某应承担赔偿案涉10棵树木受损金额为3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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