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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碾压到石子致人受伤,这场“飞来横祸”该由谁担责?
新湖南 • 长安盾
2026-07-24 19:21:1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朱芳惠)坐在自家门口歇息,被经过车辆碾飞的碎石砸伤,这场“飞来横祸”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侵权赔偿纠纷案。

许某家住深柳镇某巷,紧邻路边。2025年1月,许某在自家门前歇息,张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许某家门前路段时,车辆轮胎碾压到路面石子,使石子飞溅撞击到了道路外的许某,造成许某面部受伤的道路交通意外事故。经诊断,许某两颗牙齿折断,上唇的伤口缝合多针。2025年6月至11月期间,许某先后到安乡县妇幼保健院口腔科进行种牙、补牙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4077.61元。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许某便将张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2.8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厘清法律责任,考虑到该案事实明确,为实质化解纠纷,便组织三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对张某晓之以理,消除其侥幸心理,详细释明车辆碾压到石子飞溅伤人,虽不是主观意愿导致,但属于在驾驶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所致,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对许某动之以情,耐心倾听其愤慨与委屈,引导许某换位思考,张某并非故意为之,应理解该意外事故的偶发性。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许某与张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许某医疗费、后续种植牙费用等各项费用16026元;张某赔偿许某2255元。张某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不少人认为,只有“撞车”“撞人”才算交通事故,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无论是驾驶人存在过错,还是因意外导致损害,只要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该案中,张某驾车碾压路面碎石致许某受伤,属于车辆在道路上因驾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事件,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中,只要行人没有过错,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意外事故,机动车一方也不能免责。该案中,许某当时处于自家合法生活区域——未占道、未妨碍通行、未实施任何危险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张某应依法承担许某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居民区、窄路、不平整路面等路段时,行人难以预见并躲避飞石等突发事件,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途经上述路段时,提前减速、谨慎通行。行车安全系于脚下,稳一分则安十分,既是对他人生命的珍重,也是对驾驶人自己最好的保护。

组稿:曾雨田

作者:朱芳惠

责编: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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