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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上的“用人单位”为何不是赔偿主体?法院判了
新湖南 • 法治
2026-06-15 14:12:0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肖婷)农民工在项目工地摔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工伤认定书上写着总包某建筑公司的名字,可当他向某建筑公司索赔时,该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不赔偿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总包公司不用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刘某某经某劳务公司招录,进入湘潭某项目工地从事外墙油漆工作。其工资发放与日常管理均由某劳务公司负责。

该项目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按照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规定,该公司以项目整体参保的方式为所有进场农民工统一缴纳了工伤保险,刘某某也被纳入参保名单,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障。

2023年4月9日,刘某某在项目工地外墙进行真石漆喷涂作业时,所乘吊篮突然失衡,从高处坠落,全身多处受伤。当日他被送往湘潭某医院救治,诊断显示其右距骨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多颗牙齿断裂、右肩骨挫伤等,次日转至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26日出院,共住院16天。

2023年8月21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某此次受伤为工伤。2025年1月2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鉴定刘某某构成伤残捌级。

2025年3月18日,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项目总承包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50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11.2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刘某某认为,工伤认定书上“用人单位”一栏为某建筑公司,总包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刘某实际由某劳务公司招用、管理并发放工资,自己仅为按规定项目参保和代报工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工程劳务已分包给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某公司,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双方对仲裁结果都表示不服,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工伤认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否为责任主体。

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标准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性劳动管理。刘某某由某劳务公司招用、管理并发放工资,与某建筑公司既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存在实质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工伤认定书将某建筑公司列为用人单位,系因其作为项目参保申报主体,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关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已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某劳务公司,而刘某某的实际用人单位为某劳务公司,不符合上述法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故某建筑公司无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看似普通,却反映了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认定与用工主体责任的核心问题,“在工地受伤就找总包赔”是实践中常见的认知误区。

建筑行业按项目参保是工伤保险的特殊征缴模式,工伤认定书上的用人单位仅反映参保主体身份,不能替代对劳动关系实质的审查。本案中,刘某某由某劳务公司招用、管理并发放工资,与某建筑公司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事实,故法院依法不予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总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必须满足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这一法定前提。本案中,总承包单位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已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因此,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担责情形。总承包单位无需承担刘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费用

在此也特别提醒,劳动者应准确识别实际用人单位。只有在总包单位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主体的情况下,才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主张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如系合法分包,则应向实际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建筑企业则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杜绝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避免因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法律的适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界定用工主体责任的边界,方能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市场经营秩序的平衡。

组稿:马志军

责编:王薇

一审:王薇

二审:任琼瑨

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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