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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更要堵漏 衡阳县检察院一份风险提示函背后的治理考量
新湖南 • 法治
2026-06-01 13:43:26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李翔 通讯员 阳涵璇 唐浩然)“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追回损失,同时指出内部管理漏洞,我们一定按照风险提示函的要求逐项落实。”近日,衡阳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辖区某公司回访,企业负责人拉着检察官的手,连连道谢。

这家企业曾因一起内部特大盗窃案备受关注。而让人唏嘘的是,盗窃者竟是已经退休一年的老员工唐某某。

“幽灵”再现生产车间

2025年12月17日,衡阳县某科技公司技术员上班时发现异常——他管理的锡炉位置发生偏移,炉内锡液明显减少。

查看外围监控后,一个身影浮出水面:一名戴头盔、口罩的男子,多次在夜间潜入二楼生产车间偷取锡液。通过对体态特征和作案手法的分析,嫌疑人被锁定——2024年底退休的原工程技术员唐某某。

退休近一年,唐某某的指纹信息在公司门禁系统中并未删除。没有全额退休工资,又背负网络“赌石”债务,他起了歹念。夜间潜入厂房、断开监控电源、用保温杯和不锈钢桶舀取高温液态锡、在厕所用水冷却后带离……“蚂蚁搬家”式作案50余次,直至案发。

销赃35万,还是损失29万?

案件移送衡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一个焦点问题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唐某某得手后,在家中用液化气和喷火枪自建“土炼炉”二次熔炼,剔除杂质提高纯度,再通过快递销往深圳。侦查机关根据交易记录认定:销赃获利35万余元。

但检察官认为,销赃价格包含了唐某某后续投入的燃料费、劳动成本以及非法加工带来的附加值。如果简单按销赃金额认定,等于把“增值”部分也算进了犯罪数额。

“涉案金额直接关系到刑罚档次和罚金数额,必须准确认定。”承办人介绍,检察机关建议剔除“炼金术”附加值,以被害单位案发瞬间的实际财产损失作为指控金额。

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建议抽取锡液样本核定成分占比再做价格认定。鉴定结果显示:唐某某盗窃的锡液在案发时实际价值为29万元。

2026年5月19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以“原材料市场价格作为定罪金额”的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封提示函堵住“蚁穴”

“我了解公司的作息时间,门禁系统里的指纹没有删除,离职时也没有交还卷闸门遥控钥匙。”唐某某的供述,让检察官意识到,这家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案件办结不是终点。在依法起诉、促成唐某某认罪认罚并赔偿企业全部损失的同时,衡阳县检察院向涉案企业制发了风险提示函:加强离职员工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钥匙交接与指纹注销台账,完善配电房等关键基础设施的物理防护机制。

“企业内部发生监守自盗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企业财产权益,长远来看更是侵蚀治理根基。”承办检察官说,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既要在惩治犯罪、彰显正义上有作为,也要在促进企业堵塞管理漏洞、筑牢内部防线上有担当。

一封风险提示函,堵住的不仅是门禁系统的漏洞,更是企业长效发展的“蚁穴”。


作者:阳涵璇 唐浩然

责编: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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