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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服处罚”到“主动缴款”——一起行政纠纷背后的法与情
新湖南 • 民生服务
2026-05-26 11:24:1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任青 易梦

“我就是帮人过个驳,交这么多罚款,我的日子还过不过了?”面对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浮吊船的刘某满腹委屈。

2025年,他因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擅自为他人的运输船提供过驳作业服务,被某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以罚款。

刘某无法承受高额罚款,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这起普通的行政诉讼,看似是老百姓与执法部门的争议,却抛出了一道深刻的法治考题:当严格执法遭遇个体困境,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安放?

不服处罚,他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庭审当天,该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倾听刘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承办法官在审查中发现:执法本身不是无懈可击。原处罚决定存在一个瑕疵——没有依法没收刘某的违法所得。

于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案件困局出现了:法院如果只盯着执法瑕疵判决撤销处罚,刘某看似“赢了”,但行政机关还得重新处罚。程序从头再来,罚款照样要缴,违法事实照样成立。

案子结了,矛盾还在。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府院联动,在规则里找到共识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经营、保障安全才是根本。”承办法官没有急着下判。她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把行政机关和刘某请到了同一张桌子前。

刚开始,刘某情绪很大。法官没有打断他,让他把委屈说尽。然后,法官一条条、一点点,把法条掰开揉碎讲给他听:“港口经营不只是‘帮个忙’,它涉及航道安全、环境保护、作业规范。没有许可,就像无证驾驶——没出事,不代表没风险。无证经营必须受到处罚。”

另一边,法官也坦率地指出执法中的瑕疵。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场承认:“我们确实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感谢法院的监督。”

一来一往,坚冰开始松动。

刘某开始小声说家里的难处:“我家里条件确实困难,一次性拿那么多钱出来,我的日子就过不下去了。”

经过法官反复沟通,最终,双方在自由裁量权的框架内达成调解:罚款金额适当降低,允许分期缴纳。行政机关借此补正执法瑕疵,规范执法行为。

签协议那天,刘某主动缴了第一笔2万元。他说:“感谢法院和交通运输局体谅我的难处。以后一定依法经营。”

有限调解,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这起案件,是汨罗法院适用行政案件“有限调解”原则的一次生动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法律给了空间,法院需要做的,是在空间里找到那个微妙的平衡点——既不让违法者逃脱处罚,也不让处罚变成压垮一个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柔性调解,让刘某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履行义务;让行政机关补正执法瑕疵,提升了执法规范性;让公共安全得到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提升,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汨罗法院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让行政纠纷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找到那个不那么痛却同样正义的出口。

责编:杜立

一审:杜立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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