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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照片为店铺宣传带货? 法院:道歉+赔偿
新湖南 • 法治
2026-04-13 16:48:10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秦可依)在信息飞速传播的时代,一张精美的照片可能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然而,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照片用于自家店铺的商品宣传,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为网络经营中的“盗图”行为敲响了警钟。

原告小美是一名活跃于网络平台的博主,时常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分享时尚心得,因风格独特吸引了数万粉丝关注。其个人肖像具有一定的公众辨识度和商业价值。

然而,小美偶然发现小王在未经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多张肖像照片,用作其线上店铺内多款女装商品链接的宣传图。其中一款商品链接中使用了原告6张肖像照片,商品单价在94元至164元不等,共销售88单。小美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店铺的商品宣传和推广,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考虑到原告作为一名拥有数万粉丝的博主,其肖像确实具有可量化的商业价值。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或被告的具体获利,但综合考量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数量、案涉商品的销售量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王在其线上店铺首页连续十五天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万元。判后小王已积极履行全部义务。

法官提醒

使用他人肖像前,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且获取授权时,最好有书面或可查证的电子记录。同时,需明确授权范围、使用期限和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除上述类似案例外,“丑化利用”他人肖像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该类侵权行为不要求侵权人具有商业目的。常见情景包括利用AI技术替换他人照片;未经同意将顾客的“前后对比图”作为案例宣传;将他人照片配上侮辱性文字或制作成表情包;在发生纠纷时,将对方的清晰正面照等信息公开发布在网络平台;“随手拍”短视频或照片时给路人特写,上传到社交平台配以“吐槽”等情形。

组稿:曾雨田

责编:王薇

一审:王薇

二审:刘欢乐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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