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唐琦
“今晚月色暗,正是捕鸟的好时候!”彭某的一通电话,瞬间点燃了周某、蒋某二人的贪念。三人一拍即合,连夜驾车驶向城郊的乡村小路。将车悄然停在养羊场门口后,他们背起射灯、电瓶等专业设备,蹑手蹑脚地钻进了夜色笼罩的林地。
架设设备、打开强光射灯,刺眼的光束在林间晃动。不知情的鸟类被灯光吸引,纷纷飞向这处精心布置的“致命陷阱”。不一会儿,一只形似猫头鹰的禽类和一只疑似白鹭的鸟类便落入网中。
正当三人暗自得意时,凌晨的林间传来护鸟工作人员的脚步声。“有人来了!”突如其来的动静让他们惊慌失措。深知行为违法的三人,顾不上刚捕获的鸟类和专业捕鸟工具,甚至连停在养羊场门口的车辆都来不及开走,便仓皇逃离现场。事后,迫于打击压力,三人最终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经专业机构鉴定,那只被非法捕获的“猫头鹰”实为领角鸮,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那只“白鹭”则是池鹭,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审查查明:彭某、周某、蒋某三人无视国家狩猎法规,明知相关区域为禁猎区、相关时段为禁猎期,仍使用禁用工具实施狩猎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且该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要求三人向社会公开道歉。
临武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判令三人连带赔偿生态损失及鉴定费用,同时要求三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组稿:刘建军
作者: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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