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毛炎焰
快节奏生活下,“闪婚”现象日益普遍,部分男女因一时冲动仓促结婚,又因感情基础薄弱迅速离婚,彩礼返还往往成为双方纠纷的核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闪婚离婚纠纷案,综合案件事实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兼顾情理风俗,妥善化解了矛盾。
2025年3月,原告林某经中介介绍前往外省相亲,4月6日与被告刘某见面,次日便登记结婚。登记当日,林某为刘某购买一枚价值3950元的金戒指;4月8日,双方签订婚前协议,林某向刘某给付彩礼80000元,刘某出具了收条,随后跟随林某返回平江县生活。同年8月,刘某以母亲生病为由回娘家,林某陪同前往。不久后林某提出共同返回平江县,遭到刘某拒绝。林某独自返回后,多次与刘某联系,刘某明确表示要离婚,后拒接电话,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80000元彩礼及金戒指一枚。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梳理案件细节,核查双方婚姻存续时长、彩礼给付金额及共同生活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秉持公平正义与情理兼顾的原则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准予离婚;彩礼是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酌情返还。
该案中,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且彩礼数额不低,综合双方相识、结婚、共同生活、分居及林某家庭收入等情况,酌定判决刘某返还林某64000元。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责编:吴天琦
一审:吴天琦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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