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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企业“租京牌”,12万余元买的车被法院扣押
新湖南 • 北京事儿
2026-04-01 11:53:24

张先生为在京购车,经“黄牛”介绍,花费5.75万元从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租借了京牌指标,将自己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了该单位名下。不料该单位因为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张先生的车辆也被依法扣押,即便提出执行异议也被法院驳回。

2023年,张先生经“黄牛”牵线,与一家单位达成京牌指标租借协议。张先生向该单位支付了5.75万元,双方约定指标使用期限为5年,并签订了《北京购车指标借用协议》。随后,张先生持该单位的登记证书,购买了一辆价值12万余元的汽车。

变故发生在2024年,这家单位因债务纠纷,被债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张先生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该单位名下,法院于2025年3月依法扣押了该车。“车被拖走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这家单位的负责人,对方说‘我们处理,你等着吧’,结果就再也没有下文了。”张先生说。为挽回损失,张先生整理了相关材料,以证明自己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他的异议请求。

“买车时我贷了款,从车被拖走到今年3月初,我一直在按时还款,现在贷款还清了,可车却没了。”张先生说,他多次联系该单位协商解决,对方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截至目前仅向他退还了1000元。

张先生与该单位签订的所谓协议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表示,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在京购车须有配置指标。张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北京购车指标借用协议》,因违反上述规定、扰乱小客车指标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虽然张先生可在15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但此类诉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并非有效维权路径。

那张先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彭艳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据此,张先生有权要求该公司退还其支付的车牌租借费,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车辆残值补偿款。

彭艳军提醒,近年来因“借名买车”“指标租赁”引发的纠纷频发,此类行为因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相关规定,相关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对协议双方均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对于借名人而言,车辆登记在出借人名下,一旦出借人涉诉,车辆极易被法院作为其责任财产强制执行,大概率面临“车财两空”的困境;对于出借人而言,出租、出借指标的行为一经查实,指标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其指标,并作出3年内不予受理指标申请的处理,同时其基于无效协议收取的“租借费”依法应予返还,还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编:李莉芹

一审:李莉芹

二审:毛晓红

三审:唐婷

来源:北晚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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