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真)“我因身患重病一时糊涂,冒用了哥哥的医保,现在不仅自己要承担刑事责任,还给家庭带来了痛苦……”3月30日,泸溪县人民法院组成三人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起医保骗保案,庭审现场,被告人邓某在最后陈述时悔恨交加。该起医保骗保案由泸溪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金志担任审判长审理,最终邓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未缴医保:身患重病动起了“歪心思”
被告人邓某是一名尿毒症患者,长期需要透析治疗,医疗负担沉重。因邓某未缴纳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邓某没有选择通过正规渠道补缴医保或寻求社会救助,而是动起了“歪心思”——冒用其哥哥的身份信息进行住院治疗,并以此骗取医保基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为治疗自身尿毒症等疾病能报销医疗费用,2025年3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冒用其哥哥的身份先后多次前往医院门诊就诊和住院治疗,并使用其哥哥身份信息报销医疗费用,共计骗取医保基金5.4万余元。
庭审现场:法律不容“钻空子”
庭审中,审判长杨金志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整个庭审活动,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有条不紊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报销医疗费用,共计骗取医保基金5.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考虑到被告人邓某身患严重疾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惩戒与挽救并重
“被告人邓某,你身患重病,本应得到同情和帮助,但这不是你骗取医保基金的理由。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每一分都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你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希望你深刻反思、真诚悔过,珍惜法律给予的缓刑机会,安心治疗、遵纪守法,用实际行动弥补犯下的过错。”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杨金志对被告人邓某语重心长地送上了“法官寄语”,既严厉批评又温情劝导,既严肃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又传递出司法的人文关怀,令在场人员深受感触。邓某听后连连点头,表示一定吸取教训、积极改造,今后绝不再犯。
以案说法:骗取医保基金必受严惩
该起医保骗保案件涉案金额虽然不算特别巨大,但其警示教育意义重大。医保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任何企图侵占、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都是对国家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医保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一旦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就将面临刑事追究。
在本案中,被告人邓某虽然身患重病,但这并不能成为其违法犯罪的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同时,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邓某的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的人文关怀。
法官提醒:莫因“一时糊涂”付出沉重代价
近年来,有的参保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使用他人医保卡”“用家人身份住院报销”等行为是小事一桩,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的身份凭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诚信参保、规范就医是每一位参保人员应尽的义务。请自觉遵守医保制度规定,共同守护好医保基金安全。
按时参保,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缴纳医保或面临医疗困难,应通过合法渠道寻求帮助,如申请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切莫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医保基金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让我们以本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守住法律底线,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组稿:李颖
作者: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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