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甘柔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交车乘客乘车时摔倒受伤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明确承运人需对乘客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3日,方某搭乘刘某实际运营的、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公交车。上车后,方某正从车门向车厢内部移动,由于未抓扶手,驾驶员陈某启动车辆后,方某身体失衡在车厢内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方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共计125865.53元。
经查,案涉公交车的实际运营者刘某与某运输公司均认可双方系挂靠关系,陈某系刘某聘请的驾驶员。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方某将驾驶员陈某、实际运营者刘某、登记所有人运输公司及承保案涉公交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乘客、实际运营者、运输公司、驾驶员、保险公司各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乘客方某,她上车后未能立即抓紧扶手是乘客在公交车内行进时的普遍客观情况,并非其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其在车内摔倒受伤,并非因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故方某对自身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际运营者刘某,方某乘坐刘某经营的公交车出行,与刘某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刘某作为实际承运人,对乘客方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方某的伤亡并非因为重大过失或身体健康原因时,刘某应当依法对方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针对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公共汽车车辆、线路租赁经营合同书,案件审理过程中,运输公司与刘某均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挂靠关系,故运输公司对方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驾驶员陈某,陈某系刘某聘请的驾驶员,个人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驾驶员陈某对方某造成的损害,应由接受劳务的刘某承担责任,驾驶员陈某个人无需直接担责。
针对保险公司,案涉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方某的损失125865.53元,先由保险公司按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36335.42元,剩余89530.11元,由刘某和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承运人承担的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只有在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因此,为保障司乘安全,承运人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驾驶员在启动车辆前,应尽到谨慎观察的注意义务,确认乘客处于安全状态后再启动车辆,避免造成乘客受伤。日常乘坐客车时,乘客也要注意站稳扶好、系好安全带,避免伤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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