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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2人获刑,涉事公司赔450余万元
新湖南 • 应急宣教
2026-03-02 09:10:59

近日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依法公开审理一起

因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案件

被告人肖某某、邓某

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

其所在公司需承担

45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

基本情况

2025年2月,云南某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与江西某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制作安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前者为后者提供设备安装服务。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办理动火作业证、现场无安全人员监护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被告人邓某等人开展动火作业。

2025年4月3日,邓某在进行焊接支架作业后,离开现场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电焊作业区域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

事故调查

经核查,过火面积约30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达90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上栗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同步启动行刑衔接制度,及时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同向发力。

调查组最终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西某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作业安全交底和管控措施,而云南某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违规电焊最终导致火灾。

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肖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邓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动火作业在各行各业都非常普遍

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

行业领域的易燃易爆场所

动火作业的危险性更高

是事故防范的重点环节

如果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轻则造成财产损失

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施工现场内,切勿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如需使用明火作业,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动火审批的“四有”要求:

1.要有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守护,在施工同时实施防灭火措施。

2.要有灭火器材设施,以便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3.要有安全防火距离,作业前清理周边可燃和易燃易爆物。

4.要有不燃物品覆盖遮挡,确保周边无法移动的可燃物不被引燃。

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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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吕珍

一审: 吕珍

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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