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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如何划分?法院这样判!
新湖南 • 风向标
2026-02-28 10:28:14

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时不慎受伤,

谁来担责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gif

派遣单位A公司与用工单位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钟某由A公司派遣至B公司,B公司安排钟某从事金属材料冲切工作,B公司负责对钟某进行岗前知识培训;A公司应为钟某购买商业保险,如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和意外等事故,由A公司按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流程进行理赔,B公司仅给予相关协助工作,对相关事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实际上,钟某由A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后,A公司未与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钟某缴纳工伤保险。B公司未对钟某进行岗前知识培训。

上班几天后,钟某工作时不慎受伤。经相关部门鉴定,钟某系工伤并构成伤残八级。钟某未再返岗工作,A公司支付钟某3000元赔偿。

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钟某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确认A公司与钟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由A公司支付钟某全部费用。

A公司认为该裁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A公司与B公司对钟某的工伤保险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钟某同意A公司关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B公司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gif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主要有两个焦点问题:

01
关于被告钟某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的问题

钟某与原告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钟某入职第三天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双方未提交充分工资证据,以2024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618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结合钟某伤情、入出院记录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钟某请求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应支付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合计279942.5元。

02
关于被告B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B公司未履行岗前培训义务,安排无相关工作经验的钟某从事高危冲切工作;违反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的法定要求,将高危技术性岗位交由派遣员工负责;未核查钟某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即安排其上岗,存在管理疏忽等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B公司需对钟某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钟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解除;A公司支付钟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79942.5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实际应支付276942.5元;B公司对上述工伤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gif

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需以法律为纲,明确责任边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实告知劳务派遣相关事项,不得通过“假派遣”规避法定责任。

用工单位虽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仍应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相关核心义务,主要包括提供符合法定标准的劳动条件、开展岗位必需的安全生产培训、保障其享有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相关待遇。若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用工单位需对自身已依规履行前述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若未能完成有效举证,将可能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高危岗位,相关举证证明标准还应进一步从严把握。

劳动者应知晓自身权益不受歧视,遇超时加班、未缴社保、待遇不公等情形,可凭劳务派遣协议、工资记录、培训台账等证据维权。

综上,三方均需秉持诚信原则,用人单位合规派遣、用工单位规范管理、劳动者依法维权,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派遣关系。

责编:施泉江

一审:邓晶琎

二审:刘文韬

三审:贺佳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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