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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开在乡村的听证会:不起诉决定背后的司法考量与生态修复实践
新湖南 • 法治
2026-02-04 17:32:2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刘明远)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将一场涉及生态环境犯罪的公开听证会搬到了飞天山镇的乡村一线,就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拟作不起诉决定及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终结审查举行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及村民代表共同参与了这场“零距离”的司法活动。

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上详细介绍了案情。经查,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超批复范围占用农用地3.4184公顷的行为,其中超批复占用林地达1.855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此类行为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毁坏,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为什么检察机关拟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面对村民们的疑问,检察官解释道,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后主动对被占用部分农用地进行生态修复,并缴纳了5.7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公益诉讼检察官向村民阐释了本案的双重法律程序:“刑事责任追究的是对国家管理秩序的破坏,而公益诉讼关注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检察机关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要求其承担修复责任。”

“现在,李某某已主动履行修复义务,受损生态得到恢复,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拟终结审查。”检察官强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标是生态环境的切实修复,而非单纯惩罚。”

听证会现场,村民代表积极提问:“如果以后我们村有人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处理?”

公益诉讼检察官结合本案给出具体指导:“首先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复范围施工。如果因疏忽造成生态损害,必须立即停止侵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修复措施。法律既有刚性约束,也给予真心悔改者机会。”

经听证员评议,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和终结公益诉讼审查的处理意见。李某某在最后陈述中深刻忏悔:“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用行动证明修复生态的决心。”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干警向现场群众发放公益诉讼宣传手册,并接受法律咨询。图文并茂的材料、通俗易懂的讲解,让村民对检察职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有了更直观的理解。

将听证会开到乡村一线,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这场听证不仅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开公正,更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村民们通过亲身参与,理解了不起诉决定是综合考量案件情节后的司法裁量,而非“法外开恩”;也明白了公益诉讼是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专门救济,而非“重复处罚”。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但司法也有温度——给予真心悔改、积极修复者以出路,这正是本次乡村听证会传递的最朴素法治道理。苏仙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这样接地气的司法实践,让法治清风吹进了田间地头,润泽了百姓心田。

组稿:刘建军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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