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喻沛智 记者 陶江云 见习记者 黄瑶睿)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湿地发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狩猎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许某、李某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同时需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5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2月4日,许某、李某相约外出,其间萌生钓鱼、打鸟的想法。二人明知该区域属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系禁猎区域,仍由李某无证携带高压气枪、猎狗,与驾驶越野车的许某一同前往君山区采桑湖渔场附近,擅自开展狩猎活动。李某负责用气枪捕猎鸟类,许某负责驾车接应,并带领猎狗捡拾捕获的鸟类。二人先后捕获鸟类2只,后被保护区工作人员发现,慌乱中将猎杀的鸟类丢弃,驾车逃离现场。
经野生动物专家专业鉴定,被二人猎杀的2只鸟类,1只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另1只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斑嘴鸭,许、李二人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实质性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无视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高压气枪这一禁用工具实施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许某、李某被抓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二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作为国际重要湿地,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不可替代的生态服务价值,也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基础环境。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丰富生物多样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此次判决,既是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普法警示——任何破坏湿地、非法猎捕、杀害、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切勿因一时无知、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树立生态保护意识,主动保护湿地、主动守护野生动物家园,共同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
组稿:陶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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