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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园地 | 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收银审核工作的法制建设研究
新湖南 • 湘音
2026-01-27 11:31:31

肖 成

【摘要】本文梳理近年法规与专业期刊,提炼出“制度供给—流程管控—监督协同—技术赋能”四维框架,聚焦“上位法与操作断层、制度执行弹性、监督碎片化、信息支撑薄弱”,从法规体系、流程标准、监督网络、人才队伍提出完善路径,展望电子凭证效力、大数据预警、社会共治等议题,为行政事业单位构建“制度法定、流程合规、监督有效、人员尽责”的法治化收银审核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收银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法制建设;资金监管;电子票据

引言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银窗口常被认为只是“收钱找零”的末端环节;但在财政治理的宏大叙事中,这里是公共资金流入的“第一闸门”。随着《预算法》《会计法》的新一轮修订和财政部第108号令的颁布,收银审核被赋予前所未有的合规期待[1]。移动支付的全面普及,让交易痕迹从“纸”跃向“云”,却也让“如何认定一笔电子支付的法律效力”“怎样防止个人收款码成为资金漏斗”成为基层财务人员的日常困惑。制度供给与执行需求之间的裂缝,使得违规收费、票据造假、资金挪用屡屡见诸审计公告[2]。因此,补强收银审核领域的法制短板,不再只是“财务部门的家务事”,而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由之路。

行政事业单位收银审核工作法制建设的核心价值

收银审核的法制化,首先是一份“安全承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用“记大过直至开除”的严厉措辞,截断了截留、挪用、坐支财政资金的幻想[3]。其次,它是一种“行为美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写进主动公开清单,让“收多少钱、为何收、怎么收”暴露在阳光下[4]。更重要的是,法制化还是一次“效率革命”:当电子票据、自动对账、智能预警成为标配,人工核对与重复审批让位于数据跑路,财政资金得以从“重收缴”转向“重绩效”[5]。

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收银审核法制建设的现实困境

制度断层:原则高高挂起,细则迟迟不到

《预算法》《会计法》划定了“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的底线[1],却未告诉审核人员“如何认定一张电子凭证的真伪”;个人收款码能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跨系统数据以谁为准,这些每天都在发生的疑问,缺少全国层面的统一回答。

执行弹性:制度被“温柔”对待

“双人复核”在一些单位被简化为“一人录入、一人盖章”;现金盘点频率从“日清月结”滑向“月底突击”;违规行为常以“内部整改”代替法规问责,制度的牙齿被磨平[3]。

监督碎片化:信息孤岛与重复检查并存

财务、审计、纪检部门各有账本,却缺少常态化的数据互通;财政、审计、监察外部检查“各查各的”,检查结果互不认可;公众想举报,却常被“电话转接”绕得晕头转向,社会监督流于形式[4]。

技术脱节:线上交易遭遇线下审核

财务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征管、电子票据平台接口不全,导致“交易已线上、审核仍线下”;异常交易识别依赖人工经验,缺乏基于大数据的实时预警模型,让“技术赋能”成为一句口号[5]。

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收银审核法制建设的实践路径

1.法规体系:让“高空中的原则”落地

首先,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及财政部第108号令关于“票据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的底线要求[1],对同一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理解时,优先采用发文机关最新解读,若仍不明确,可提请县级财政法制科出具统一口径,避免基层各自解释。

其次,建议财政部出台《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支付财务管理细则》,统一电子凭证审核要素、数据加密等级、异常交易阈值。

再次,各单位应立足业务场景,制定《收银审核操作手册》《票据管理岗位责任清单》,把不相容岗位分离、定期轮岗、交接监交写进内部制度,并建立“一年一评估、一年一修订”的动态更新机制[6];手册修订后须同步更新“修订履历表”,记录改动条款、理由及审批人,确保新旧衔接可查。

2.流程标准:把“弹性”变成“刚性”

收费源头,让“未公示不收费”成为铁律,可酌情增设“未扫码不收费”辅助验证,缴款人若无法扫码,经窗口负责人现场审批后可走人工确认通道;

交易过程,大额资金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现金交易坚持“双人复核、当面点清、即时入账”,电子支付留存流水号、二维码截图、电子签章,并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实时验真[2];

票据管理,实行“购、领、用、废、销”全生命周期登记,支付印章“分人分印”保管,鼓励执行“日清日封”卷票制,作废票当日剪角装袋,因特殊原因无法当日完成的可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次日补封,袋面标注日期+份数,交档案室上锁,杜绝“废票外流”;

审核入账,建立“三单匹配”规则,增设备选“时间戳”预警,发票与银行到账时差超1个工作日系统提示,超3个工作日须经财务负责人书面说明方可继续入账,对异常金额、高频退款、集中大额等情形触发系统预警,须经财务负责人二次确认方可入账[7]。

3.监督网络:让“各自为战”变成“协同共治”

内部,财务、审计、纪检三方每月“对账式”联席会,可改为“问题销号会”模式,若当月无未结事项可简化流程,仅保留书面记录备查。收银岗位“五年轮岗+离任审计”,不具备轮岗条件的须开展专项审计[8]。

外部,财政、审计、监察统一制定“收银审核检查清单”,检查结果互认,对违规单位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公告”组合处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负刑事责任[3]。

外部,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收费明细、投诉电话、处理结果,对接“12345”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键举报、限时反馈、结果可查”,让公众监督“看得见、摸得着”[4]。对同一事项被不同部门重复举报的,由首接单位牵头组织“一次查、一次罚、一次答复”,避免多头检查;举报查实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摘要同步推送至信用平台,供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环节共享使用。

4.人才队伍:让“守法”成为“本领”

建立“岗前培训+年度轮训+专项考试”制度,培训内容涵盖《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最新电子票据管理政策,鼓励增设“模拟差错”上机环节,考生若一次未通过可在7日内补考,补考仍不合格方暂停操作权限,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1]。

将“合规执行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核权重不低于三成,对及时发现风险、堵住漏洞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绩效奖励,对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人员,除经济追偿外,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8]。

推行“关键岗位承诺制”,收银审核人员每年签署《合规履职承诺书》,扫描归档,保存至离岗后5年,确因档案库房限制经局档案科批准可缩期至3年,明确“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让责任不再“悬空”[9]。

结语

收银审核的法制化,不是简单的“加几把锁”,而是一场从理念到制度、从流程到技术的系统重塑。当制度长出“牙齿”、数据长出“眼睛”、人员长出责任,每一笔公共资金都将拥有清晰的“出生证明”和“行踪轨迹”。未来,随着《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推广、财政大数据平台逐步完善,收银审核将在“制度—技术—文化”三轮驱动下,真正实现“每一分钱都在阳光下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下坚实注脚。

(作者系宜章县财政局黄沙镇财政所所长)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108号[Z]. 2022-01-19.

[2]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23〕50号[Z]. 2023-12-26.

[3]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修订)[Z]. 2011-01-08.

[4]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修订)[Z]. 2019-04-03.

[5]财政部会计司.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解读[Z]. 2023-07-20.

[6]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非税〔2023〕26号[Z]. 2023-12-26.

[7]北京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综〔2024〕2号[Z]. 2024-06-25.

[8]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修正)[Z]. 2022-05-26.

[9]厦门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解读与执行指引[Z].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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