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盗窃犯罪 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新湖南 • 法治
2025-12-24 17:00:2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杨心成)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电动车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的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决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于2025年9月17日凌晨,在某居民小区内,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伍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龚某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此事,遂将该车退回至小区楼道停放,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龚某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官提醒:电动自行车是许多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也是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市民应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停放、加强锁具、安装防盗装置、及时报案。此次判决不仅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力惩戒,也是对潜在不法行为的一次警示。津市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侵犯财产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组稿:马志军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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