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源 朱凯)缓刑不等于“免责金牌”,社区矫正更非“自由散漫区”。近日,汝城县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谭某杨,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屡次参与赌博、两次被行政处罚,经汝城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推动,最终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用惨痛代价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守法警钟。
据悉,谭某杨此前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11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法院的缓刑判决,本是给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但谭某杨却漠视法律权威,屡次触碰法律红线。
2024年11月5日,谭某杨因参与赌博被汝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然而,此次处罚并未让谭某杨警醒,时隔8个月,他再次因多次赌博被警方查获,2025年7月17日,又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履职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向县司法局提出监督意见。11月12日,县司法局以谭某杨违反法律、情节严重为由,向法院提请撤销其缓刑。12月1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谭某杨宣告缓刑四年的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当日,谭某杨即被送交汝城县看守所执行刑罚。
“缓刑并非‘法外开恩’,而是附条件的法律宽宥。”承办检察官表示,对谭某杨适用缓刑,是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作出的宽缓处理,目的是让其在社会中接受改造、重新做人,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一缓了之”。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谭某杨在首次受行政处罚后短期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明显,已符合“情节严重”情形,被收监执行是其漠视法律的必然结果。
该案的办理,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务必常怀敬畏之心,摒弃侥幸心理,将遵纪守法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组稿: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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