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湖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明确,成立异地商会需具有6家以上由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申请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单位。发起单位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经济活动2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及所属业务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影响力。商会应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当是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申请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吸收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异地商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在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有保障异地商会正常开展活动的工作经费和合法财产。
根据《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对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资格、拟任负责人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审核;对初始会员数量、结构、经济规模占比、现有工作基础及预期功能作用等进行充分论证,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征求原籍地工商业联合会意见。
《办法》强调,异地商会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依法合理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人数规模,明确任职条件和退出机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异地商会信用监管,引导异地商会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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