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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司法局发布2025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新湖南 • 法治湖南
2025-12-10 17:42:05

案例一

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

包容审慎与从严惩处并行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对平江县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柴油储罐于4月21日发生泄漏,泄漏柴油经雨水冲刷通过厂区雨水排口流入外环境,事发两日内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2.大量原材料长期露天堆放于厂区空地,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违反环评要求。

【处理结果】

经调查审理,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对柴油泄漏未及时处置和报告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裁量权基准,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对执法检查时发现的原材料露天堆放行为,经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执法人员复核认定,当事人原材料防尘网系当天打开准备进行铲料作业,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失当,企业未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和报告义务,放任污染扩散;二是日常环境管理缺失,违反环评要求违规露天堆放物料。前者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紧迫性,后者虽违反管理规定但经核实实际危害较小。案件处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对具有现实危害的行为严格执法,对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的行为依法容错。

(二)法律适用

1.精准区分违法性质:对柴油泄漏行为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体现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的严格责任;对物料堆放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2.裁量权运用得当: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应当处罚的行为在法定幅度内合理裁量;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行为依法免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3.程序规范完整:严格履行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特别是对不予处罚决定进行充分说理,确保程序正义。

(三)示范点

1.体现精准执法理念:本案区分不同违法情节分别处理,既对可能造成污染扩散的行为严格处罚,又对轻微违法且及时纠正的行为依法免罚,展现生态环境执法的专业性和精准度。

2.彰显包容审慎原则:通过不予处罚决定的规范适用,为同类型轻微环境违法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引导企业主动整改,实现执法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3.创新监管方式:将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指导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推动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促进企业环境治理能力提升。


案例二

平江县探索高危体育项目

监管新路径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7日,平江县文旅广体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游泳馆现场仅配备4名救生员,未达到其820平方米经营面积需配备6名救生员的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整改。限期届满后复查,该场馆仍未整改,其经营者陈述原因为“未招到持证人员”。鉴于其逾期未改,县文旅广体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县文旅广体局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八条及《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办结后,执法机关同步开展以下工作:

1.送达《行政合规建议书》与信用修复指引,指导当事人规范经营;

2.再次进行复查,确认当事人已配齐6名救生员,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3.制作《现场复查记录》并拍照取证,实现监管闭环管理。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聚焦高危项目,严惩漠视安全行为

本案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游泳馆救生员配备不足直接导致安全监控盲区,极大增加溺水等安全事故风险。当事人逾期未改的行为反映出其对安全规定的漠视和侥幸心理,主观过错明显。此案警示所有高危项目经营者:救生员配备是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的“硬约束”,安全底线不容突破。

(二)法律适用:程序严谨规范,裁量合理适当

本案法律适用准确清晰:

1.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完整,执法程序环环相扣;

2.处罚依据充分,严格适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裁量权行使恰当,参照省级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未造成实际后果、配合调查等因素,按照“一般处罚”幅度5000-10000元处罚标准予以罚款,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三)示范点:刚柔并济执法,实现监管闭环

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

1.程序严谨公正:严格履行责令改正前置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执法流程规范完整;

2.执法与服务结合:在作出处罚后主动提供合规指导与信用修复帮助,实现“惩处”与“引导”并重;

3.形成监管闭环:通过“检查—责令改正—复查—处罚—再复查”模式,确保违法行为彻底纠正,提升执法实效,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借鉴。


案例三

平江县查处罗某未经批准

非法占地建房案

【基本案情】

罗某系平江县某村村民,家庭户籍人口9人,与兄弟一家共同居住于父亲2005年建造的房屋内。2024年5月,罗某在仅向村委会口头申请、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父亲2007年购置的另外一处旧宅拆除,并于2024年9月在原址新建占地约190平方米的房屋,其建房行为激化了邻里矛盾。

2025年2月18日,平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部门移送线索后,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取书证、核查土地利用现状及卫星图斑等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2025年2月25日,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月28日提交听证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于2025年3月13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重申了其住房困难等理由,并请求变更或暂缓执行拆除决定。县农业农村局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并经集体讨论,认为其提出的“住房困难”和“依本地习惯”等理由不构成豁免法律责任的条件,故不予采纳。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4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农(宅基地)罚〔2025〕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2025年5月23日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江县人民政府受理并审查后,依法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最终执行三个阶段,处理结果如下:

(一)行政处罚:责令罗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行政复议:平江县人民政府经审理,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执行情况: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了涉案房屋,并退还了非法占用的土地。经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本案已正式结案。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未经正式审批建房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其提出的“住房困难”、“拆除危房”、“本地习惯”等理由能否成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正当事由。

首先,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新建房屋,其行为客观上违反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调查证据(如卫星图斑、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其次,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虽具有一定的事实背景和情理因素,但不能对抗法律的明文规定。其一,“住房困难”是申请宅基地的正当理由,但不能成为先建房后补票或未经批准直接建房的合法依据,正确的途径应是依法履行申请程序。其二,将新建的占地190平方米的房屋定义为“附屋”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规模和功能已具备住宅属性。其三,“本地习惯”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社会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二)法律适用

本案法律适用准确、清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程序性规定。

处罚依据: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是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特别规定,明确设定了“责令退还土地”和“限期拆除房屋”的法律责任。

程序依据:县农业农村局的立案、调查、告知,特别是依法组织的听证程序,均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了审查。

裁量基准:该处罚决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宅基地)》的相应标准,量罚适当。

(三)示范点

本案对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一是强化宅基地审批的法定程序和严肃性。本案明确宣示,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形式的“口头申请”“村委会知情”或“地方惯例”均不能替代法定的审核批准程序,有利于纠正长期以来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宅基地管理无序观念,强化了农民的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

二是彰显听证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与提升执法公信力中的关键作用。本案中,行政机关严格履行了听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平台。这不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使其诉求得到认真倾听,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审慎行使权力、接受监督的法治精神。听证程序的规范应用,是本案程序合法性的突出亮点,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处理重大、复杂或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程序范本。

三是体现行政处罚的强制力与当事人自觉履行的积极效果。本案最终以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结案,表明在历经完整的调查、听证、复议等法律程序后,行政处罚决定得到了当事人的最终认可和执行。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和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也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充分的说理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化解了邻里矛盾,减少了强制执行的成本与对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体现行政复议的监督与权利救济功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上级政府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全部执法过程)进行了全面审查,既检验了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也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来源 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责编:曹晓林

一审:曹晓林

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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