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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法院:司法亮剑护营商 严惩“内鬼”守权益
新湖南 • 部门动态
2025-12-05 11:00:48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企业利益纠纷案。

该案中,被告彭某原是澧县某矿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经营负责人,其在经营期间,不仅存在超范围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还利用职务之便,与会计曾某将公司货款转入个人账户,并拒绝向新任控股股东李某提供真实财务资料,导致公司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状况成谜,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彭某此前已因非法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公司“内鬼”利用控制地位侵害企业利益的难题,澧县人民法院及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思路清晰、担当有力。

畅通渠道,激活股东监督“内动力”。 当公司利益受损却难以自行维权时,法院依法确认持股60%的股东李某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破解难题,运用证据规则“扬利剑”。本案审理的核心难点在于关键财务证据被被告掌控且拒不提交。法院精准适用举证妨碍规则,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推定原告主张的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成立,有力破解了“举证难”问题。穿透审查,织密责任追究“法治网”。法院根据实际履职情况认定责任主体,明确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忠实勤勉义务,通过对“事实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穿透式审查和连带责任追究,织就了严密的侵权责任法网,确保所有损害公司利益者都受到法律制裁。

澧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虽是个案,但清晰传递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鲜明信号。人民法院坚决支持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和救济权,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提供坚实司法后盾。公司控制人、管理层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恪守忠实勤勉义务,任何利用职权侵吞、隐匿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作者:赵登前

责编:李杰

一审:李杰

二审:鲁融冰

三审:廖声田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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