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王雪婷
项目部印章是建筑公司下放给项目部用于管理项目相关事务的专用印章,使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工程资料报审、技术文件确认等内部管理事项,不包括对外签订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第三人或实际施工人利用持有的工程项目部专用章,私下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等现象时有发生,并引发诸多民事合同纠纷。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项目部印章被限制使用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乙公司承包某项目建设工程后,于2021年11月28日与王五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发包给王五施工,王五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及盈亏负全责,并支付管理费。王五与王小五系父子关系,王五系案涉项目负责人,王小五任案涉项目财务。
2021年12月8日,王小五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尾页“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处由王小五签署,并加盖“某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该印章外围醒目标注“不用于担保、融资、借贷及合同协议”。同日,乙公司就案涉项目部印章的有效适用范围,在项目部张榜进行了公告,并注明“对外签订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公司合同印章并到公司备案并经法人签字后方能生效,不得使用项目经理部印办理……凡违反上述规定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的所有资料均无效,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甲公司与王小五对账结算后,仅收到部分货款,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五以乙公司名义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但其并非乙公司员工,也无授权委托,且所盖项目部印章明确标注“不用于担保、融资、借贷及合同协议”,事后乙公司也未追认。甲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王小五的无权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不承担合同义务。而王五自认其组建成立项目部,并安排王小五签订合同,属于事后追认情形。
案涉《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按约供应了商品混凝土,项目部对账结算应按约支付货款。因项目部系王五设立,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甲公司主张的货款20余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应由王五负责偿还。故法院判决王五承担支付责任,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建筑企业应规范项目部印章管理,除在印章上标注使用限制外,还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公示印章使用规则。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核实签约人身份及授权,特别注意审查印章标注内容,避免因疏忽大意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留存,重要文件应要求加盖公司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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