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时,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确和细化了认定依据,带您一起了解——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注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
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亡时间如何确定?
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待遇方面有什么新规定吗?
明确劳鉴等级变化时相关待遇调整
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明确新发生费用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里的“用人单位”指整体职工(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责编:曹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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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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