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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节日·学林业法规”专题普法第①期|尊崇宪法法律 守护林业资源——“12•4”国家宪法日 湖南林业法治宣传
新湖南 • 生态保护
2025-12-04 10:10:05

当湘江潮涌沐浴法治之光

当三湘林海邂逅宪法温度

124日国家宪法日

湖南省林业局邀你

爱林护绿 学法守法

从武陵山脉的郁郁林海

到洞庭湖畔的依依绿柳

湖南的每一抹青翠

都离不开林业法律法规的坚实守护

124日国家宪法日

不仅是学习宪法的重要节点

更是践行生态法治的生动契机

让我们一起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把林业法律法规刻在心里、落在行动上

砍树别任性,盗伐滥伐直接触法!

盗伐林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面临重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治同行 绿意永续

一起守住林业法律底线

护三湘大地永葆苍翠

我们也终将在法治护航下

坐拥最美的诗和远方

责编:陈龙

一审:陈龙

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湖南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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