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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刘海 吴之仪
在继承纠纷中,不少人觉得“找律师起草、签字按手印”的遗嘱就万无一失。但一起真实案例却给大家上了一课:两名执业律师参与代书并见证的遗嘱,最终因形式不合法被法院判定无效。这背后,是遗嘱生效对“程序规范”的严格要求,那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恰恰决定着遗嘱能否真正落地。
一、案例复盘:签名录像齐全,为何遗嘱仍无效
八十多岁的刘奶奶长期在养老院生活,主要由小儿子照料。为避免身后子女因财产起纠纷,她决定将名下一套房产留给小儿子,并特意请了两名执业律师协助立遗嘱。
整个过程看似严谨:上午一名律师单独与刘奶奶沟通,确认其真实意愿后草拟遗嘱初稿;下午两名律师共同到场,将草稿打印后逐句读给刘奶奶确认,老人无异议后当场签名按手印,两名律师也同步签名并注明日期。此外,刘奶奶还提前录制了视频,明确表示“房子留给小儿子”,语气平稳、思路清晰。
但刘奶奶去世后,大儿子对遗嘱提出质疑,认为见证过程不完整。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要求两名见证人全程共同见证遗嘱从意思表达到成文的关键环节,而本案中遗嘱初稿形成时仅一名律师在场,下午两名律师到场后,又缺乏完整记录遗嘱制作、宣读、签字全过程的同步影像,无法证明内容是在两名见证人共同见证下产生并确认的。最终,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
二、法律解读:代书遗嘱为何严守“同时在场”要求
遗嘱生效的核心,既在于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更在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里的“在场见证”并非简单的“在场签字”,而是要求立遗嘱人、代书人、所有见证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完成遗嘱的口述、书写、宣读与签署,即法律实践中强调的“时空一致性”。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当场、同步、完整,确保所有人共同见证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与遗嘱形成全过程。
法律之所以如此严格,核心是为了排除风险:代书遗嘱无需公证机构介入,其真实性完全依赖流程规范和见证人可信度。若见证人未全程共同在场,可能存在遗嘱内容被事后修改、代写与立遗嘱人意愿不符、立遗嘱人被误导等情况。法院无法仅凭当事人的口头陈述认定事实,必须通过完整、连续、可印证的流程记录,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即便遗嘱内容确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有相关证据佐证,但若形式不合格,仍不足以证明其“真实的最终决定”,法院只能依法认定遗嘱无效。
三、律师建议:让遗嘱真正生效,这4点务必做到
遗嘱的内容关乎家庭财产分配,是“家事”;但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是“法律事”。想要让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法律保护,需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优先选择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公证员全程在场,会确认立遗嘱人神志状态、监督遗嘱制作流程、形成正式公证文书,其证据效力在所有遗嘱形式中最强,能最大程度避免家庭争议,是最稳妥的选择。
2.代书/录音录像遗嘱务必“全程留痕”
若因身体、距离等原因无法办理公证,选择代书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时,需用不间断的同步录像固定全程。从立遗嘱人表达意愿、代书人记录,到宣读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当场确认、所有相关人员签字,每个环节都不能遗漏,避免后续出现“剪辑”“补录”的质疑。
3.见证人需满足“双重要求”
见证人不仅要自始至终在场,见证遗嘱形成的每一个步骤,还必须与继承无利益关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见证无效。
4.变更遗嘱需“重新立嘱”
若要变更或撤销旧遗嘱,口头声明、家人知情等方式不具备法律效力。唯一有效的做法是重新订立一份新遗嘱,并在新遗嘱中明确注明旧遗嘱作废,避免多份遗嘱冲突引发纠纷。
四、结语
继承纠纷的产生,往往不是因为家人感情淡薄,而是对遗嘱的形式要求缺乏认知。“把话说清楚”“写下来就行”的朴素想法,在法律层面远远不够。遗嘱的生效,需要清晰的真实意愿与规范的法律形式相辅相成。
无论家庭关系多么和睦,只要涉及财产分配,一份形式合规、流程完整的遗嘱,就能为后人省去无数争议与伤害。提前做好规划,既是对个人财产的负责,也是对亲人的守护,让每一份心意都能平稳落地。
作者简介:刘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任,202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青年领军人才,盈科上海风荷举老年权益与银发经济法律服务团队创始人、主任,上海市浦东公证处遗产管理人专家,2025年出版著作《老年权益与银发经济法律保障指引》。

作者简介: 吴之仪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复旦大学本科,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硕士,参与编著《老年权益与银发经济法律保障指引》。

作者:泽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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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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