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湖南日报新媒体

打开
宝宝呛奶窒息,月子中心凭“免责条款”真能全身而退吗?法院判了
新湖南 • 案宗
2025-10-24 14:41:2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 (通讯员 徐雅玲 曾郁涵 一纸“免责条款”,真能成为服务机构的“护身符”吗?当新手妈妈支付高昂费用,将新生宝宝托付给专业月子中心,这份签下的合同,是保障的基石,还是商家推卸责任的工具?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认定经营月子中心某母婴护理公司以格式条款规避其核心护理责任的行为无效,须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2024年3月6日,黄某支付27,800元与某母婴护理公司签订《母婴照护委托协议》,预定了28天的月子中心入住服务。协议约定,安排月嫂全程照顾母婴生活,但月子中心不具备医疗资质, 无法预防或杜绝黄某及其宝宝任何疾病的发生,仅对可能发生的疾病附有监测、建议就医义务协议特别约定,黄某及其宝宝出现的任何病症(如呛奶等)、因自身原因受损等,月子中心均不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2024年3月19日,黄某产下新生儿刘某,3月24日入住月子中心期间。4月1日凌晨,新生儿刘某进食后因呛奶窒息,月嫂进行拍背等紧急处置后,情况仍未缓解。由于当时无法联系上月子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情急之下,黄只得自行驾车,在月嫂的陪同下一同前往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吸入性肺炎,并立即接受了拍背、吸痰、吸氧等抢救措施,随后入住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进行治疗。4月4日上午新生儿刘某经治疗后痊愈出院,返回月子中心,共计住院3天急诊和住院共产生医疗费用3,179.47元。

黄某认为月子中心未能提供专业、安全的护理服务,母婴护理公司则认为呛奶是新生儿难以避免的偶发事件,且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此类生理性风险由客户自行负责,公司已尽到告知和及时救助义务。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黄某将母婴护理公司诉至岳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生儿呛奶窒息这一事件,究竟是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的健康风险,还是因未履行专业护理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责任事故。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母婴护理公司作为一家从事母婴护理的专业机构,黄某基于对其专业性的合理信赖,支付高昂的服务费入住并将新生儿交由其看护。新生儿是需要高度生存依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给予特别细致的照顾与护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针对具有特殊依赖性的服务对象,应当尽到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某因呛奶窒息,月子中心聘请的月嫂没有及时发现,呛奶事件发生后,中心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出现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救治,致使黄某自行驱车带刘某就医。在刘某入住院NICU期间,均由黄某自行前往医院提供住院所需生活用品。刘某自4月1日凌晨至4日上午(共计3.5天)未接受月子中心的看护服务,应予以减免。

新生儿刘某急诊和住院产生医疗费母婴护理公司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黄某与母婴护理公司签订的《产后母婴照护委托协议书》约定“黄某及其宝宝出现的任何病症、因自身原因受损等,月子中心均不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属于母婴护理公司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母婴护理公司一次性退还黄某服务费6750元,以及一次性支付黄某损失3179.47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签订合同时常会遇到商家预先拟定的“免责条款”。那么,签字认可后,是否意味着商家对所有问题都能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家专业母婴护理机构试图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除其因新生儿呛奶这一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全部责任。法律虽尊重意思自治,但更注重公平正义和实质履约。对于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消费者支付高昂费用是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信赖。因此,法律要求其必须履行与专业水准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这意味着,机构不能通过一纸格式条款,来预先免除其因未提供专业、安全的核心服务而导致消费者受损的责任。换言之,机构不能将自身应尽的基本职责通过“免责声明”转嫁给消费者。


组稿:马志军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二审:杜巧巧

三审:戴志杰

评论
打开新湖南APP,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