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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将馆赌博牟利,“娱乐”变“犯罪”
新湖南客户端
2025-10-15 16:39:4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5日讯(通讯员 罗玫)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案,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因犯赌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3月23日间,被告人赵某、钱某共同商定,租赁场地开设并经营麻将馆,组织参赌人员以“100元飘200元”、“200元飘200元”的红中转转麻将方式进行赌博。馆内设有麻将机四至五台,每日最多开设三场,每桌每场抽头渔利600元,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套现等服务。经营期间,该麻将馆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孙某受雇在麻将馆内负责开门关门、值夜场、协助抽头等事务,同时为参赌人员提供套现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钱某开设麻将馆并非提供正常娱乐服务,而是通过固定抽头方式牟取高额非法收益;孙某则通过提供帮助行为获取报酬,三人均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赵某、钱某租赁专门场所、提供赌具,以特定赌博规则组织不特定人员参赌,且抽头渔利数额达到20万元,已构成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打麻将若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较大金额的赌博并抽头渔利,则可能触犯刑法。无论是否直接组织赌博,参与赌场运营、提供协助支持等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切勿抱有“打工不犯罪”的侥幸心理。广大群众应自觉远离赌博,娱乐场所经营者须严守法律底线,切莫因贪图利益将“休闲场所”沦为“犯罪之地”。



责编:王相辉

一审:张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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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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