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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后 “无责”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9-19 10:57:49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19日讯(李涛 曾毅)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9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注意风险防范。

某天,谢某正常开着车。突然,李某骑着电动车从几辆排队的车中间猛地横穿马路。谢某刹车不及,两车相撞,李某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是李某单方过错造成的,谢某不承担责任。然而,李某的家属却将谢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3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虽然谢某无责,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谢某承担9%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赔偿近5万元。不过,这部分赔偿先由谢某车辆的交强险承担1.99万元,剩余部分再由谢某承担。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即使需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此,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谢某承担9%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这部分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同时,由于事故是李某单方过错造成的,谢某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9万元后,还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9%的赔偿责任,共计4.78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保险公司认为,谢某在事故中无责,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须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省高院再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谢某虽无责,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最终,省高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承办法官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在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被认定无责,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除非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条款,并且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过,这部分赔偿责任通常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法官提醒广大车主。

责编:邓玉娇

一审:邓玉娇

二审:颜石敦

三审:白培生

来源:湘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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