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18日讯(通讯员 叶文成)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自诉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12月,湘阴法院判决被告人尚某某偿还邵某某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因尚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尚某某归还了4万元,尚欠本金24.5万元及利息。2023年12月,尚某某银行账户获得收入18万余元,而后短时间内将卡内资金取现并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湘阴法院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符合自诉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邵某某通过拒执罪自诉程序控告尚某某。审查后,湘阴法院以尚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并对其决定逮捕,尚某某于2025年3月被抓获到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尚某某的亲属筹措资金,将应当履行的义务执行到位,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强制执行期间有合法收入,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在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自诉人和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某某为了“赖账”,通过转移资金来逃避执行,最终自食恶果。法官郑重提醒,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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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张颖琳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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