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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准驾不符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追偿?桃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8-15 15:08:22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15日讯(通讯员 莫姣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驾驶人追偿?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追偿权案件。

2022年9月26日,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将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25835.90元。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

桃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违法驾驶人追偿。

本案中,徐某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3D,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而徐某驾驶的涉案事故车辆系小型轿车,与徐某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已在涉案小型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向吴某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赔付义务,有权向徐某行使追偿权。综上,法院判决由徐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5835.90元。

责编:宋姗姗

一审:张佳伟

二审:杨军

三审:邢玲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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