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唐雨琪
出镜:张英
后期:廖思渝(实习)
女子晚间步行,却遭陌生男子强吻——这不是霸总剧,而是前不久发生在深圳地铁口的真实事件。
事发后,女子报警,男子被警方抓获。然而经鉴定,嫌疑人案发时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警方遂将其送医治疗。几天后,该男子被家人接回了江西老家。
而就在昨晚,另一则更加恶性的案件登上热搜:一名19岁女生在江西一景区游玩时,被一男子持剪刀捅伤致死。据警情通报,嫌疑人有精神疾病诊疗史,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两起案件,两个嫌疑人,都涉及“精神病”问题,不由得引发许多网友的质疑——“精神病成了免责金牌?”“没有人管管这些精神病吗?”“如何确保他不会再去侵害别人?”今天的三点更新,想就此谈谈,精神病人犯事,要如何处置,才能更令人信服?
公众对这两起案件感到愤慨,是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和良善。但我们在愤慨之前,首先要弄明白我国法律对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处置规定和原则。先弄清楚我们有什么,才能更加精准、有指向性地明白我们哪里不足,或者担心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精神病人犯事,首先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看他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正不正常,并非是有过精神疾病史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就算如深圳案嫌疑人一般,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也只是被免除了刑事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8条还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可见,至少在法律上,精神病不是“免责金牌”,精神病人犯事也不存在“免责”之说。
经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在对精神病人犯事的处置中,判定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是决定定罪的关键,而相关的医疗和监管是预防再犯风险的保障。大家对案件处理的质疑,实际上是对司法鉴定相关信息的需求,只有足够了解,才会理解并信任结果。而对案件嫌疑人再犯的担心,实际上是在呼吁医疗干预和社会监管更有效实行。
深圳案中,“急性而短暂”的鉴定说法确实容易引人遐想,“几天出院”的治疗也难以让人放心。而江西案,由于目前仍在侦办中,尚无定论,不予置评。但无论如何,有一句话总不会错:能令公众信服的,从来就只有公开透明,要让公众放心,少不了严密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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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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