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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监督纠正19年冒名婚姻
新湖南 • 法治
2025-08-05 11:35:0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向晓玲)“您看,我和老杨(化名)已经补领了结婚证,我的户口顺利迁入,社保、房产登记问题都能解决了。”近日,云南籍女子小丽(化名)来到沅陵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向检察官表达感谢。

2006年,小丽和男友打算结婚。但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一家人决定“借用”小丽姑姑的身份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育有一子,且生活幸福。数年过去,借用身份结婚的隐患逐渐显现,“人证不符”直接影响到其社保、房产登记等系列问题。小丽与丈夫找到当时办理结婚登记的沅陵县民政局,请求将结婚证上的名字进行更正。民政部门告知小丽夫妻,须先通过司法程序撤销原来错误的婚姻登记方能补证。但该登记行为已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年起诉期限,事情再次陷入僵局。

2025年春节期间,小丽一家来到当地人大代表联络站,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依据“人大+检察”协作机制,县人大将该案监督线索转交县检察院办理。同年3月21日,县检察院受理该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案组重点围绕结婚登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冒名登记情况是否属实等问题,通过多方调查小丽的户籍变更、婚姻登记等事实,并向云南某县相关单位及人员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查明了小丽当年确系假冒他人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

经审查,沅陵县检察院认定案涉婚姻登记确系基于虚假身份信息办理,根据《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应予监督纠正。检察机关考虑到小丽夫妻婚姻关系稳定,认为采取更正结婚登记信息的方式予以纠正,更有利于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6月10日,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及案件当事人召开听证会。经评议,全体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认为应当监督民政部门更正该婚姻登记,及时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随后,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更正了小丽与老杨的婚姻登记。7月,县民政局依照检察建议对小丽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领结婚证的行为,依法将其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并对小丽与老杨2006年错误的婚姻登记进行了更正,为二人补发了结婚证。

责编:谭好

一审:谭好

二审:刘欢乐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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