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泽佳)张某诈骗他人27万余元,张某的家人积极配合并协助将诈骗的钱全额退赔给被害人,长沙某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适用缓刑。张某却产生侥幸心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故技重施,竟冒充领导骗钱。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撤销其缓刑,新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张某犯诈骗罪被长沙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间,张某在田某、许某共同经营的公司工作。为非法占有田某、许某钱财,张某谎称能帮助两人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戚子女入读军校,获得养老项目补贴等其他业务。并冒充某集团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领导等,通过微信骗取田某、许某缴纳保证金、打点费、资质费。2023年7月至12月,张某先后从田某、许某处骗取钱款595800元,并将其中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张某及其家属退还田某556200元,法院最终以诈骗金额39600元对张某的新罪定罪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综合张某具有自首,当庭认罪认罚,退还被害人诈骗款项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被宣告缓刑不等于放任,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再犯新罪的,还将就新罪被判处刑罚,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数罪并罚的后果。
更需警醒的是,广大市民应当恪守法律底线,明辨是非曲直,不要被所谓的“有关系”“能帮忙办事”诱惑,凡事三思而后行,谨防误入他人精心设下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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