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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名时未注明“借款人”身份,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8-01 15:24:3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严育

丈夫向好友借款,妻儿共同在借条上签名时未注明“借款人”身份,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何某与罗某系好友。201611月和20174月,罗某先后两次向何某借款共计40万元,既未出具借条,也未支付利息。之后,罗某再次向何某借款。何某担心风险,要求罗某的儿子小罗和妻子胡某在借条上签名,才同意继续借款。

20178月,罗某向何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双方还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罗某在借条右下方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小罗的签名落在罗某签名的右下角。胡某的签名在借条左侧,即罗某签名的前方位置。随后,何某依约向罗某转账60万元,连同之前未立据的40万元,合计100万元。

之后,罗某陆续偿还部分本息。2023年罗某离世后,何某多次向小罗、胡某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罗和胡某辩称,借条上未标注自己系借款人,亦未收到借款,没有与罗某共同举债的合意,不是本案的借款人。

何某不予认可并述称,要求两被告签名是出于对大额借款风险的考量,罗某在小罗家出具借条,两人在借条上签名后,罗某再将借条带回家给胡某签名。因纸张空间限制,胡某的签名才落在罗某签名的前面。

法院认为,何某与罗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考虑到借款金额较大,何某提出小罗、胡某在借条上签字,才同意继续借款给罗某。小罗、胡某在案涉借条上的签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何某要求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名的陈述符合生活习惯。小罗、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家庭成员的借条上签名,对于其法律后果应有基本的认知,若其主观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名,其应在借条签名前明确标注“见证人”才符合常理,因其未能提供作为见证人的证据,加之两人系罗某儿子、妻子的特殊身份,应视为对该债务的认可,故能够推定其为共同债务人,或是一种债务加入行为,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罗、胡某共同偿还何某借款本金64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往来频繁,借条签名是关键环节。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保证人、见证人,都要谨慎对待。

借款人:要确保借条内容准确无误,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清晰明确;签名要签本人真实姓名,切勿在空白借条上签字。

出借人:要核实借款人身份,要求借款人当面签名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仔细审查借条内容,确保没有遗漏或歧义。

保证人、见证人:务必明确自己身份后再签名,作为见证人,一定要在姓名前写上“见证人”字样;若是“保证人”,除了注明身份,还要确定保证方式。签名前要了解签名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签名有风险,落笔需谨慎。签名前多留个“心眼”,守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责编:周磊

一审:周磊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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