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晏可慧)一男子饮酒驾驶后,拒不配合酒精检测,并将执法人员咬伤,后果如何?近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依法对余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审理,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5年3月,交警大队在岳阳市云溪区执行酒醉驾查处行动。当天,被告人余某在亲戚家吃饭并饮酒,后独自驾驶小汽车行驶,发现有交警在前方设卡查酒驾,遂将车停在路边,准备弃车徒步逃离现场,被交警发现形迹可疑,遂上前拦停要求配合检查,但余某拒不配合交警盘查、吹气检测等执法活动,并将2名交警曹某、刘某咬伤,同时将2台执法记录仪摔烂。后交警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王某接警后带领辅警胡某等人到达现场。在了解情况之后,派出所民警王某对余某进行了口头传唤,但余某拒不配合,对其口头警告三次后准备将其带离现场。在控制带离过程中,余某将辅警胡某的右手咬伤。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被他人咬伤左耳廓,属轻微伤;被害人胡某被他人咬伤右手无名指及小指,属轻微伤;被害人刘某被他人咬伤左前臂及打伤左胸部,以上损伤均未达到轻微伤。被损毁的2台执法记录仪价值合计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余长旭主动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另赔偿了执法记录仪损失2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1mg/100ml,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25年3月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7日,被交警大队决定罚款1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4月,被告人余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余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最终以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配合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执法的尊严必须维护。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到执行公务的时候,公民应保持冷静,听劝阻、讲道理,积极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以平和稳定的心态提出自己的诉求,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切莫因一时的冲动而触碰法律红线。
组稿:曾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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