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迅(通讯员 李嘉欣)“当时就是气过了头,他赊账不还钱还态度恶劣,想教训他一下,但现在想想真是后悔莫及,一锤子下去,有理也变没理了。”近日,刘某某向检察官陈述之前因一时冲动的行为,懊恼不已。
5月13日清晨,株洲市天元区一村民刘某某偶遇欠其600元钱的龙某某,在索要欠款未果后,两人发生了激烈的言语争吵。
被愤怒冲昏头脑的刘某某转身回到自家废品站,抄起一把羊角锤,跑到龙某某身后朝其头部猛地砸下去,导致龙某某右侧额骨骨折。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于5月23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同日,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并真诚道歉,获得了龙某某的谅解。
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该案进入行刑反向衔接审查环节。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与其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故决定不再将本案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未再提出检察意见。
尽管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刘某某因故意伤害行为付出了受到行政拘留以及远比追讨债权高数倍的赔偿金额,完全是得不偿失。办理此案件的检察官滕明松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深入的法治宣讲。
“这起案件虽然小,但富有警示教育意义。”滕明松表示,“刘某某本是债权人,是有理的一方,但因其在维权过程中未能控制情绪,持械伤人,不仅伤害了对方,自己也从有理变成有罪。”
检察官提醒:遇到经济纠纷或其他矛盾时,务必保持冷静克制,应通过协商、调解、向基层组织反映、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拳头和锤子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会让矛盾升级,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最终承担法律后果。
组稿:李翔
作者:李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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