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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预惩戒”“信用修复”联动机制,大祥法院率先发出首份《预惩戒告知书》
新湖南 • 长安盾
2025-07-18 16:15:5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肖为 周围)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预惩戒”“信用修复”联动机制的框架协议>的通知》的统一部署,更好地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7月17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创新运用“预惩戒+信用修复”机制,首次向被执行人邵阳某建筑公司发出《预惩戒告知书》,以柔性执法破解执行难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诉被告邵阳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邵阳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货款2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邵阳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某遂向大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邵阳某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采取了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在随后的调查询问中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反映其因工程款尚未回笼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法院给予一定宽限期。为平衡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与困难企业发展,执行法官决定采取信用预警措施,被执行人发出《预惩戒告知书》,提示被执行人1个月的指定宽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惩戒措施,敦促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协调联动

在将“预惩戒”通知送达被执行企业的同时,执行法官还将被执行企业的相关情况及《预惩戒告知书》向当地的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进行通报,通过联动多部门形成执行合力,以信用预警、风险提示等方式,帮助、引导、督促企业自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避免成为失信主体,也为被执行企业的下一步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

执行成果

“谢谢法院理解我们企业的难处,并为我们争取宽限时间。”在法院贯彻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影响下,被执行人邵阳某建筑公司不仅消除了抵触心理、向执行法官表达了感谢,还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6.5万元货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表示会尽快将剩余货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与同意。至此,一起执行纠纷在法院的善意文明措施下得到妥善处理。

法官说法

《预惩戒告知书》对被执行人实施惩戒前的一种善意提醒,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是“预惩戒”与“善意执行”的生动结合。它并非立即处罚,而是在采取实质性信用惩戒前,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正式预警和最后履行机会提示,如果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法院执行,并不会真正受到处罚,若仍拒绝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案件的善意、高效、快速执行完毕,为有履行意愿但暂时困难的被执行人提供了缓冲期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组稿:姜红玉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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