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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城调解日记︱鸡鸣声里的人性天平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7-08 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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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中,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为其有罪,这是法律对所有人的保障。”

“如果大家都诉诸暴力解决问题,我们的社会该多么混乱无序?”

一只鸡引发的“悬案 ”

那天辖区一位老村长来到司法所,说两名村民因为一只鸡打得鼻青脸肿,“事实搞不清楚”,想请司法所帮忙处理。

询问当事人,这是一起“简单的悬案”:村民张某丢鸡三天,怀疑自家的鸡去了邻居李某家“串门”,电话与村民李某沟通后抓回一只鸡,并用来炖汤喝。

可当晚李某父亲数鸡时少了一只,认定张某是找借口“骗走”了鸡。上门理论时双方拉扯起来,李某挥拳致张某脸部破皮淤青。

经调查,李某承认先动手。但张某家的鸡究竟是不是去李某家串门了,“涉案鸡”的归属是谁却成谜,既无监控佐证,也无其他证人。

调解室里的法与情

调解室里,两人情绪激动。

张某捂着淤青的嘴角:“我抓鸡是打过招呼的!”

李某攥着衣角:“我爹说鸡窝里数着少了一只,我的鸡就是他抓走的!”

有围观的村民扒着门框议论:“张某就是小偷!”“打小偷天经地义!”

我请村民们先安静下来,让当事人先算“两笔账”。

第一笔是“法律账”

“动手打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我拿出外出调解必备的《法律法规全书》,“赔偿治疗等费用是法定责任。”

李某父亲站起来:“要是他偷东西呢?”我指着调解室外悬挂的“全民守法”标语,解释道,如果您不小心将家里鸡的数量数错了?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少了一只?而就算张某的鸡没有跑来您家,是否就能认定张某是故意撒谎呢?”

我拿起调查笔录向围观的村民们展示,“张某抓鸡时得到了李某的同意,李某家的鸡是否少了一只,又是不是因为张某抓走一只鸡而少,并没有明确的证据,难以断定张某有骗鸡恶意。”人群里的议论声逐渐小了下去。

第二笔是“人情账”

我看着李某说:“大家作为邻居,为了一件事实尚不清楚的事,伤了情分,赔上医药费,值吗?”“若事态升级,这个结果谁能承担?”又对张某说:“你不能完全确定自家鸡去了哪就拿走邻居家的鸡,是不妥的,很可能引起纠纷,虽然张某口头上答应了你,但最好要在其见证下再行动。我们今天抱着解决问题的目的,虽然鸡属于谁仍是‘未解之谜’,但要一码归一码,就事论事。”

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今天敢偷鸡不罚,明天就敢偷牛!”调解中,有村民质疑。

针对村民的质疑,我说道:“批评他人需要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大家不能因为心里的猜疑就任意给别人‘定罪’,试想,若冤枉好人,他心里该多么委屈?”

“如果你是张某,你没有故意骗走鸡,会如何证明自己?”面对我的问题,村民们无言。我进一步解释,“清者有时也难以自证,在法治社会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为其有罪,这是法律对所有人的保障。在法治社会中,不论是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寻找事实真相,都不能依靠暴力。试想,如果大家都私自使用暴力解决问题,我们的社会该多么混乱无序?”

“是的,打人不对。”“还没搞清楚情况,不能动手啊......围观的乡亲们若有所思。当天,李某当场转账赔偿张某医药费,张某承诺若自家鸡没有跑去李家定当归还。协议书落笔时,李某突然嘟囔:“张哥,对不住啊……”

一起看似小的纠纷,我与当事人和乡亲们一起聊了一个下午。踏着夜色归家,我想这场风波里,那只“失踪”的鸡或许成谜,但它让在场的群众理解到比胜负更珍贵的是止纷,比财产更不可践踏的是法律所维护的秩序,让讲规矩、守法律的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调解的温度,在于用秩序守护人性、用法律定纷止争、用温情实现和谐。调解不等于“各打五十大板”,要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作用,承担起传播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时任湘潭县司法局锦石司法所所长 方琳玲)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编:邓玉娇

一审:邓玉娇

二审:颜石敦

三审:白培生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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