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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法院:一面锦旗背后的司法温情
新湖南 • 法治
2025-07-07 14:52:1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 (通讯员 李旺)“是李法官吗?我想给您送一面锦旗。”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法官李孔辉接到当事人王某华的来电,王某华称,感谢李法官对其案件的处理,让他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经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原告王某华分三次向被告付某香转账共计38万元。后因款项归还问题产生争议,王某华于2020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先后以民间借贷、合伙纠纷等不同案由三次提起诉讼,均因法律关系认定争议未获实质裁判。

李孔辉在审理中注意到,原告已完整提交38万元转账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虽抗辩款项属货款,但未能提供书面买卖合同、对账凭证等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

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8万元系原告在被告调货的货款,此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告与被告就案涉38万元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但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38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面锦旗,体现了当事人对嘉禾县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同时也是司法公正及司法温度具现化的体现。

组稿:刘建军


责编:王薇

一审:王薇

二审:罗霞

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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