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湖南日报新媒体

打开
工龄“消失” 复议纠错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6-23 10:17:5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刘建强 罗欢

退休在即的冯某发现,其1988年12月至1992年4月在某电机厂小集体单位工作的三年零四个月工龄未被计入连续工龄,直接影响退休待遇。她向人社局申请认定遭拒后,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精准指出政策适用偏差,通过纠错风险提示促成该局自行纠错,成功“找回”工龄,冯某的退休待遇每月提升约500元。

1988年9月,冯某考入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学制3年,非脱产学习),同年12月被招工进入某电机厂下属小集体单位通用件厂工作。1992年5月,她转为该厂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2024年11月办理退休时,冯某发现小集体单位工作时段未被计入连续工龄。人社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作出告知书,认定期间应属“学习期间”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复议机关审理发现关键问题:其一,事实核查存在不足。冯某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原始《职工花名册》、1991年先进生产工作者证书及出勤奖记录等新证据,可以证明其处于连续工作状态,可能影响人社局关于连续工龄问题的认定。其二,政策适用存在偏差。该局机械套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条款,却忽略冯某就读的系非脱产夜大。相关政策规定不计算工龄的情形,主要针对脱产学习的情形。冯某边工作边业余学习,其工作连续性未中断,小集体单位工龄应予认定。

复议工作人员多次与人社局沟通,明确指出其认定错误,面对面交流、进行纠错风险提示。该局经复核后主动启动纠错程序,认定冯某在小集体单位三年零四个月工龄并调整其退休待遇。冯某诉求实现后撤回申请。

短评:工龄认定关乎退休职工“钱袋子”,历史遗留问题尤需精细操作。本案中,复议机关穿透“学习期间”的表象,抓住“非脱产工作”的本质,以风险提示的柔性方式撬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既维护了法律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又保障了职工的切身利益。这种“督在实处、纠有温度”的实践,在每一次精准裁量中夯实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公信力,让群众晚年生活更有尊严、更可预期。

责编:邓玉娇

一审:邓玉娇

二审:颜石敦

三审:白培生

来源:湘潭日报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 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评论
打开新湖南APP,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