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刘建强 林志深
市民购买无标签“泡酒”并举报商家无证生产,市场监管部门以“自行整改、情节轻微”为由不予立案。行政复议机关以执法机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裁量失当为由,撤销其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调查处理。此案精准校正了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
2024年4月,市民陈先生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投诉举报:其在某烧酒店购买了无任何产品标签信息的“泡酒”,且该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陈先生要求市监局责令商家退赔货款,并查处违法行为。市监局随即现场核查,调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及健康证明,确认该店已停止泡制销售行为,经营者也承认了此前存在相关行为。
2024年5月6日,市监局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对陈先生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陈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除特定豁免情形外,从事食品生产必须取得许可,而市监局现场核查材料中,缺失涉事烧酒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材料;市监局未明确指明商家具体违反的法律条款,也未核实案涉“泡酒”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经营金额、获利情况、是否流入更多消费者等事实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轻微免罚”规则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显属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属于滥用裁量权。
最终复议结果是,撤销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陈先生的举报事项重新调查处理。
短评:一瓶无证无标的“泡酒”,折射出食品安全监管的敏感神经。复议利剑出鞘,直指执法环节的核心疏漏——未查资质轻言“无证”,未核情节妄断“轻微”。纠错之判,不仅为消费者权益撑腰,更清晰划定了“轻微免罚”的严格适用边界:食品安全监管容不得丝毫懈怠与模糊裁量。每一次对执法偏差的精准校正,都是对“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坚实捍卫,守护的是万家灯火下的安心餐桌。法治的刚性,正体现在这不容打折扣的执法尺度之中。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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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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