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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复报销 守护群众“救命钱” 龙山法院司法建议为医保基金上好“安全锁”
新湖南 • 法治
2025-06-12 12:48:4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曹天宇 杨寅)近日,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法院围绕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县医疗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不仅让参保人明白了“医保报销后为何要退钱”,更用实际行动为医保基金安全筑牢了防线。

2024年,原告何某某乘坐公交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花去数万元医疗费。经龙山县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其医疗费用。然而,在诉讼前,何某某的医疗费已通过医保报销了1.6万余元。本应由侵权方承担的医疗费,先由医保基金“垫付”了,若不及时追缴,这部分钱就会打了水漂,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共同利益。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重复报销!”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了这一问题,立即向县医疗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何某某已报销的1.6万余元医疗费进行核实并追缴。

这一建议迅速得到响应。县医保局第一时间联系何某某及其家属,耐心解释:“医保报销的是‘自己该掏的钱’,要是侵权方已经赔了,咱可不能占国家的便宜。”何某某一家当即表示理解,表明在某保险公司理赔后将第一时间将1.6万余元退回。

为什么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要退还?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换句话说,医保是“保基本”的,不是替侵权方买单的。参保人不能既拿侵权方的赔偿,又拿医保的钱,否则就是“双重获利”,损害的是所有参保人的权益。本案中,原告何某某全部医疗费用经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对于已经赔付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责编:李祯媛

一审:李祯媛

二审:陈佳婧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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