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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服务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婚恋服务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
新湖南 • 长安盾
2025-06-10 12:40:32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李思缘 范亚娉)常德一80后男子支付19999元婚介服务费后,对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不满意,认为受误导,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费并认定合同无效。近日,常德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8月16日, 原告小林(化名)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19999元,婚介公司为其匹配约见8位对象。双方约定,小林接受婚介公司推荐的人选并同意与其约见或同意互换联系方式的,视为小林认可婚介公司推荐人选的综合条件及约见匹配。

此后,婚介公司陆续向小林介绍4名匹配对象,小林与其中一人见面。小林认为婚介公司实际介绍的对象与宣传内容存在明显差异,未能达到自己的预期。婚介公司的行为误导了其选择,案涉服务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合同无效并退赔费用19999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主张婚介公司误导致合同无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或合同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法院查明,合同签订后,婚介公司已依约介绍数名对象(其中一人已见面),且合同尚在履行期内。因此,小林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婚恋服务本质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情感匹配具有偶然性,法律不强制要求婚介机构对相亲成功负责,消费者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避免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部分消费者将婚恋焦虑转化为对服务机构的过度依赖,忽视自身婚恋观的调整与沟通能力的提升,易引发非理性维权。主观预期不等同于合同义务,婚恋匹配具有强烈主观性,服务机构无法承诺成功脱单,小林的不满意缺乏客观违约证据。

契约精神需尊重,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不能因主观感受否定合同效力。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是非的裁量,更是向社会传递清晰的规则信号:对婚介机构而言需诚信经营,不以情感焦虑为牟利工具;对个人而言需理性消费,勿将法律当作情感兜底。婚恋幸福无价目表,唯有以真诚之心对待恋爱婚姻,以责任之心履行契约,方能构筑健康的社会婚恋生态。

责编:梁原

一审:梁原

二审:李翔

三审:戴志杰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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