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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被判令原地复绿
新湖南 • 法治
2025-06-07 16:10:1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俊楠)近日,辰溪县法院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滥伐者被判令原地复绿。

2021年3月,龚某在未核实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于田湾镇某林场砍伐林木,造成超范围采伐。经专业认定,龚某超伐国家公益林面积达15.51亩,砍伐马尾松414株,活立木蓄积46.4604立方米,折合材积30.2967立方米。2024年3月5日,龚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虽然龚某已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滥伐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及公共利益损失,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4年底,辰溪县检察院就龚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辰溪法院审理认为,龚某滥伐林木导致森林植被资源破坏的事实,业经生效刑事判决予以确认,且龚某未提出上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龚某负有对其破坏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实施补植复绿,以尽快恢复林地生态功能的民事责任。审理中,辰溪县林业局依据森林资源状况及本案生态损害评估结果,科学制定并出具了《补植复绿实施方案》,龚某对该方案表示无异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责令龚某按照该方案要求,对其破坏的林地履行补植复绿责任。

责编:李迅

一审:刘冬晨

二审:陈佳婧

三审:杨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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