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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寄养被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失?法院这样解?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5-27 17:46:5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27日讯通讯员 李钰婷 李桂洋)爱宠寄养,被寄养处的其他动物咬伤,主人能否因此为自己和爱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起案件。

2025年1月4日,市民王某通过小红书平台与吴某达成协议,计划在春节期间将自己的比熊犬寄养在吴某处,双方约定寄养费用为20元/天。1月19日,王某依约将比熊犬送至吴某的寄养场所,当时该场所还寄养着其他宠物。然而,1月30日,意外发生,王某的比熊犬被同处寄养的一只柯基犬咬伤。事发当日,吴某迅速将受伤的比熊犬送往宠物医院救治。经诊断,比熊犬为外伤性眼球脱出,治疗共产生医药费4810元,吴某先行垫付了1400元。

事后,王某与吴某就剩余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剩余医药费3410元,以及因处理此事产生的交通费69.96元、证据材料打印费170元。此外,王某还主张宠物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元以及自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吴某作为寄养场所的经营者,同时也是包括肇事柯基犬在内的动物管理人,未能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致使王某的比熊犬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法院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案涉的比熊犬属于一般宠物犬,并不具备如导盲犬、陪伴犬、功勋犬等与饲养人形成深度精神寄托关系的特殊属性,其在法律意义上不构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此外,比熊犬受伤后已及时送医治疗,并未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王某也未能证明此次事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且吴某并非故意导致该损害结果发生。因此,王某主张自身及宠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吴某同意支付剩余大部分医药费,同时,吴某不再向王某主张寄养费用,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案提醒宠物饲养者及寄养服务提供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责任,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同时,公众也应进一步了解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条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王相辉

一审:吴天琦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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