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湖南日报新媒体

打开
劳动争议案⑧试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需支付二倍工资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5-26 09:17:07

试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需支付二倍工资——林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22年4月1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22年7月上旬,公司向林某发送《转正通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1月12日,林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林某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试用期期间不应计入二倍工资支付期间的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转正通知》与林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等均能证明双方在2022年4月1日起就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亦在用工之日的范围内,故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给林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都是在试用期届满后,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试用期亦属于用工的期间,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责编:王美慧

一审:王美慧

二审:肖洋桂

三审:周俊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 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评论
打开新湖南APP,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