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②临时岗位用工亦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5-17 16:00:20
临时岗位用工亦可能成立劳动关系——杨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22年5月28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做泥工,约定提供劳动期限到2022年8月底该工程结束之时,工资按日结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7月1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杨某工资2175元。同年7月3日杨某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之后未再上班。现杨某要求确认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7月3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其由于原来的泥工辞职,临时雇佣杨某做工,杨某根据任务需要才进行工作,按出工天数结算报酬,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杨某进行了入职培训及安全教育,为其办理了出入证,杨某在工作中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且双方之间约定了杨某提供劳动至工程结束,可见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特征,故认定双方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亦非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经济上、组织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进行认定。因此,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用工,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与员工之间亦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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